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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操作手册
1.1环境要求
1.2基本操作说明
1.2.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
1.2.1.1 业务概述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2.1.2 操作说明
第四步:查看系统回执单,等待税务机关审批结果;
相关政策链接:
一、政策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
【政策速递】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二、配套文件
三、解读
四、问答+即问即答
五、纳税申报
六、精彩问答